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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7-01-10

编者按:浙江省地方标准《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62-2015)已于2015331日颁布,在今年我省杭州、绍兴等地对印染行业实施的环境整治中,大气污染物排放已列为整治重点之一。现将《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绍兴市纺织染整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刊载如下,希望各地印染企业对照《标准》与《规范》的要求,积极落实整治措施。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962-2015)(简略版)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201591起至2016831,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201691,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20154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应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表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时间和地域范围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范围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现有企业

新建企业

特别排放限值

1

颗粒物

所有企业

20

15

1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

染整油烟

30

15

10

3

VOCs

601203

4080

3060

4

臭气浓度1

500

300

200

5

甲醛

4.0

2.0

1.0

6

2.0

1.0

1.0

7

苯系物2

1040

520

210

8

氯乙烯

涂层整理企业或生产设施

10

5

2.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9

二甲基甲酰胺

40

20

10

10

甲醇

60

40

20

1:臭气浓度为无量纲。

注2:苯系物是指除苯以外的其他单环芳烃中的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合计,若企业涉及其他苯系物原辅料应

进行监测并计算在内。

括号内排放限值适用于涂层整理企业或生产设施。

 

4.1.4 生产设施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不得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4.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 纺织染整企业在烧毛、涂层、干燥、定型、烘干、拉绒、磨毛等过程应加强废气收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

4.2.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浓度限值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1

臭气浓度1

20

监控点环境空气中所监测污染物项目的最高允许浓度

执行HJ/T 55的规定,监控点设在周界外10m范围内浓度最高点

2

甲醛

0.20

3

0.20

4

苯系物2

1.02.03

5

氯乙烯

0.4

6

二甲基甲酰胺

0.4

7

甲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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