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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7-01-10
编者按:浙江省地方标准《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62-2015)已于2015年3月31日颁布,在今年我省杭州、绍兴等地对印染行业实施的环境整治中,大气污染物排放已列为整治重点之一。现将《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绍兴市纺织染整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刊载如下,希望各地印染企业对照《标准》与《规范》的要求,积极落实整治措施。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962-2015)(简略版)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略) 3 术语和定义(略) 4.1.1 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6年9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2015年4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应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表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时间和地域范围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
4.1.4 生产设施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不得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4.2.1 纺织染整企业在烧毛、涂层、干燥、定型、烘干、拉绒、磨毛等过程应加强废气收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 4.2.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单位: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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