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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制订要从实际出发,切实反映客观的需要2015-08-28马知方秘书长在环保部座谈会上的发言
编者按:
我协会马知方秘书长在座谈会上作了发言,以下是发言内容摘要:
为了解先进国家印染废水处理管理模式,去年9月份欧盟“中国印染业永续发展”项目办曾组织赴欧盟一些先进国家考察,欧盟国家印染企业废水处理一般釆取两种模式,一种是企业自行处理达标排放,另一种是企业不处理,委托第三方处理,印染废水直排进入专业的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他们认为第二种方式是比较先进的管理模式而予以推荐。我们国内也有这种管理模式的成功案例:石狮市三个印染集聚区,每个集聚区内各有2、30家印染企业,企业的印染废水自已不处理(因场地等原因也已法处理),由污水处理厂负责处理达标后排放。在广东也有这样的成功案例。这种先进的管理模式责任清楚、管理成本低、效果较好、容易监管。 我省普遍采用第三种管理模式,印染废水先由企业处理到纳管标准后,再进入污水处理厂,由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我省为实施《GB4287-201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纳管标准由COD500提升到200),已付出巨大的代价,不少企业为污水处理提标投入巨资改造,有的企业场地不够还拆除了办公楼、厂房等。全省上千家印染企业,每家按1000万技改投资框算,大约投资近百亿元,如果在污水处理厂搞技改,相信不必化这么多钱,效果会更好,监管也更容易。从监管的角度来看,执行直接排放标准,只需严格检查负责处理达标的污水处理厂即可,实施间接排放标准的结果,面对的是为数众多的印染企业,监管的难度也大为增加。 《GB4287-201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12.10.19日发布,2013.1.1日实施至今,对于标准的争议不断。为了保护环境,提高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完全必要的,对新标准加严直接排放标准印染企业也是接受的,争议源自标准中的“间接标准”。 尽管修改单增加了化学需氧量(CODCr)限值500,但条件是很严刻的,仅“适用于园区(包括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企业向能够对纺织染整废水进行专门收集和集中预处理(不与其他废水混合)的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情形”。而“不与其他废水混合”这一点,在实际中基本上是做不到,各地园区污水处理厂基本上都是由不同的工业废水混合,或各类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混合的。 修改单要求:“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目前我省有部份地区印染废水是进入市政的污水处理厂(废水组成有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的,印染企业间接排放废水以COD200进入污水处理厂后,污水处理厂已将这部份废水顺利吸纳,直接排放均能够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但这些印染企业将再一次被要求实施技改,要求间接排放标准达到COD80或60,这将再一次对印染厂造成新的不必要的压力。客观现实是否有这样的需要? [编者: 据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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