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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1-09-09浙经信装备〔2021〕140号
 省经信厅 省财政厅 浙江银保监局关于开展2021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号:浙经信装备〔2021140

印发时间:2021-09-07 浏览次数:381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各银保监分局,各有关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宁波不发),省属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关于打造新材料科创高地促进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度制造业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工作

(一)支持对象

列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1年版)》(可从省经信厅网站www.zjjxw.gov.cn的文件通知栏下载)的首台(套)装备生产企业。

(二)保险险种

采取装备制造企业投保、使用方受益的模式,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以下简称“综合险”)示范条款承保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质量风险是指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责任风险是指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对于飞机、船舶及海工装备、核电装备等单价金额巨大的重大技术装备,由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双方自主协商,可以选择按国际通行保险产品条款进行承保。

(三)补贴标准及投保时间

1.申请保费补贴的装备应在202071日(本通知所列的时间均含本数,下同)至2021831日期间起保,投保装备应在装备正式交付用户使用、保单正式生效并全额交付保费后申请补贴,同一装备由装备研制企业集中统一申报。续保项目应保持连续投保并已获得省财政补贴,如不连续的则按新投保项目提交相关材料。20201012日起,实行分档阶梯保险补偿机制,省财政对投保首台(套)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以及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首年度实际保费的90%80%70%给予保险补偿,并从次年度开始保险补偿比例逐年递减10%,每年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

2.对于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生产企业投保“综合险”,采取先保后补的方式,对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或者首批次投保装备给予保费补贴,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领域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的覆盖范围可扩展到首年度投保装备。

1)前三套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

2)首批次投保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原则上间隔时间不超过3个月)、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原则上投保数量不超过50台,且投保装备总价不超过2000万元);

3)首年度投保装备是指用户在首年度内购买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原则上间隔时间不超过12个月)、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原则上投保数量不低于50台,且投保装备总价不超过1000万元)。

3.首年度关键零部件保险责任限额应当不低于装备价值的2倍,首台(套)装备、首批次装备和首年度小型关键装备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 

4.已获国家保费补贴的重大装备,省级首台(套)保险补贴资金不再给予支持。

5.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如通过中间方(包括销售商、融资租赁公司、农业合作社等)到最终用户使用的,需同时提供交付最终用户的相关证明材料。首台(套)装备所有权仍保留在生产企业关联企业的不得申请。

6.获得首台(套)重大装备保险补偿支持后中断申请后再申请的,保险补偿比率按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补偿比例递减10%

7.其他情况。20201012日后续保项目,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省财政补偿比率较上年递减10%并逐年递减10%执行。20201011日前新保及续保的,本次投保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3%,省财政补偿比率80%执行;后续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省财政补偿比率较上年递减10%并逐年递减10%执行。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与应用奖励不得同时享受。

(四)申报程序和资金拨付

1.申报程序

投保企业通过“浙江省经信厅网上统一审批平台”(网址:https://xzsp.zjidb.com)填写有关申请表,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正规合同、最终用户接收证明(明确正式交付时间、地点,通过中间方的还需同时提供最终用户接受或使用证明)、保单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保险机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保险机构出具的全额保费收取证明、投保企业全额交付保费的支出凭证等申报材料(均为PDF扫描件),具体要求及网上平台使用指南可在网站下载。企业申报材料无须报送纸质材料。

各地经信局、银保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后会同财政部门,于2021918日前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并将推荐函及项目汇总表(纸质版)一式三份并报送省经信厅装备处,同时在网上平台上传推荐函及项目汇总表PDF扫描件,并通过网上平台推荐报送相应项目(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县(市、区)推荐函及项目汇总表(纸质版)请同时报送所在设区市经信、财政和银保监部门。

2.审核和资金拨付

省经信厅会同浙江银保监局分别在线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中省经信厅审核投保企业和产品领域符合度、浙江银保监局审核保单的合规性。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保费补贴比例及额度。

经审核确定后,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厅在2022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一并下达。

二、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工作

(一)生产《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0年版)》(浙经信材料〔2020108号)内的新材料产品,且于202095日至202194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省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承保保险公司须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二)202095日至20201011日期间投保的首批次新材料产品,省财政对投保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3%、额度不超过年度实际保费80%给予保费补贴,20201012日至202194日期间投保的首批次新材料产品,省财政对投保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首年度按实际保费的80%给予保费补贴,并从次年度开始保费补贴比例逐年递减10%,每种新材料产品每年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

(三)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申请保费补贴的投保产品累计销售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

(四)已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用材料,其生产企业不得再提出保费补贴申请。首批次新材料应用奖励与保险补偿不得同时享受。

(五)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当地经信局提交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省属企业直接报送省经信厅)。各地经信局汇总并联合银保监部门初审后,会同财政部门于2021918日前联合行文将初审意见、本地申请材料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企业申请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报送省经信厅材料工业处。

(六)审核与资金拨付。省经信厅会同浙江银保监局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中省经信厅审核投保企业和首批次新材料领域符合度、浙江银保监局审核保单的合规性后,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保费补贴比例及额度。

经审核确定后,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厅在2022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一并下达。

三、其他要求

(一)各地经信局、财政局、银保监分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和配合,积极发动企业投保,有效推进保险补偿工作的开展。

(二)各相关保险公司要精心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对企业投保情况认真核实、及时汇总,提供准确的企业投保费用材料,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地财政局、经信局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发现企业及承保机构违规获得补贴资金的,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最佳效益。

(四)各地银保监分局要加强对首台(套)保险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展不正当竞争及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等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追究保险公司相应责任。

(五)资金申报、使用单位(企业)承担资金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直接受理资金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的直接责任。

 

联系人:省经信厅装备处                     0571-87058205

              省经信厅材料处                     0571-87058139

              省财政厅经建处                     0571-87058476

              浙江银保监局财险处              0571-87189557

             装备申报网站技术支持          0571-87113551 

 

附件:1.2021年浙江省首台(套)装备保费补贴汇总表.wps

           2.申请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wps

           3.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wps

           4.2021年度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申请材料汇总表.wps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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