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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工业“亩均论英雄”实施意见 (2021修订)的通知{海宁地区}2021-08-31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深化工业“亩均论英雄”实施意见 (2021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深化工业“亩均论英雄”实施意见(2021修订)》经十五届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1日
(2021修订)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意见》(嘉政发〔2018〕19号)的有关要求,为持续深化工业“亩均论英雄”改革,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亩产论英雄”“科技论英雄”“绿色论英雄”和“融合论英雄”为指引,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坚持改革创新和依法依规相结合,坚持动力转换和降本减负相结合,坚持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相结合,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打造“重要窗口”最精彩板块示范表率。 二、进一步完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 (一)评价范围。 全市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租赁企业并入宗地企业评价;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除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小微企业园(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 (二)评价指标及得分。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1)亩产指标60分: ①亩均税收40分; ②亩均增加值15分; ③全员劳动生产率5分。 (2)科技指标15分: ①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比6分;(明确从2022年起对2021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比”按行业排名给予分档计分:对排名前15%(含)、排名前15%-40%(含)、排名后30%-60%、排名末30%(含)的分别计6分、4分、2分、0分。) ②人才当量密度4分; ③研发机构建设2分:拥有国家级研发、技术中心2分,拥有省级研发、技术中心或研发、技术研究院1分; ④创新培育主体2分: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度新认定除外)2分、省科技型中小企业1分; ⑤发明专利1分:拥有有效期内发明专利数量6个及以上1分,数量1-5个0.5分。 (3)绿色指标15分: ①单位能耗增加值8分; ②单位排放增加值2分; ③单位碳排放增加值5分。 (4)融合指标10分: ①亩均技改强度4.5分; ②人才项目2分:国家级领军人才2分、省级领军人才1分; ③上市股改1.5分:上市1.5分、挂牌1分、对接资本市场股改0.5分、规范性股改0.3分、新设股份或一般性股改0.2分; ④示范企业和重点项目1分: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1分,当年度新增省级及以上重大产业项目、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1分; ⑤质量品牌1分: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浙江省“老字号”称号的企业1分,获得嘉兴市(海宁市)市长质量奖、嘉兴市“老字号”称号的企业0.5分。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1)亩均税收50分; (2)亩均销售20分; (3)单位电耗税收20分; (4)融合发展10分,具体分为: ①当年度完成技改投资(统计口径)5000万元2分,3000-5000万元1.5分,1500-3000万元1分,800-1500万元0.5分; ②研发机构建设2分:拥有国家级研发、技术中心2分,拥有省级研发、技术中心或研发、技术研究院1分; ③创新培育主体1分: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度新认定除外)1分,省科技型中小企业0.5分; ④发明专利1分:拥有有效期内发明专利数量6个及以上1分,数量1-5个0.5分; ⑤上市股改1分:上市(挂牌)1分、资本市场股改0.5分、规范性股改0.3分、新设股份或一般性股改0.2分; ⑥人才项目1分:国家级人才1分、省级领军人才0.5分; ⑦示范企业和重点项目1分: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1分,当年度新增省级及以上重大产业项目、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1分; ⑧质量品牌1分: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浙江省“老字号”称号的企业1分,获得嘉兴市(海宁市)市长质量奖、嘉兴市“老字号”称号的企业0.5分。 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模以上工业发展水平60分,同比增幅40分。 4.小微企业园:亩均税收55分、亩均销售45分。 同一评价内容有多个得分点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 (三)计算方式。 综合评价得分=∑各评价指标得分 (四)类别设置。 根据企业评价年度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分规上、规下二类分别计算出各个企业的绩效综合评价得分,并按皮革、经编、家纺、纺织服装服饰、橡塑、装备制造、数字经济和其他八个行业进行排序,在行业中分成A、B、C、D四类。 1.分类比例。 (1)A类为重点扶持类。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20%(含)的规上企业和装备制造、数字经济行业内排名前5%(含)以内的规下企业。 (2)B类为鼓励提升类。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20%-75%(含)的规上企业和前45%(含)的规下企业。 (3)C类为整治提升类。综合评价得分行业内排名后5%-25%之间的规上企业和后8%-55%之间的规下企业。 (4)D类为落后淘汰类。综合评价得分行业内排名末5%(含)的规上企业和末8%(含)的规下企业;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结构调整需要,对照我市淘汰落后产能、行业整治和资源占用产出等相关标准,列入“低散乱”整治,需关停腾退的工业企业。 2.调整规则。 (1)扶持。对新供地建成的新办企业、“小升规”企业(原则上当评价结果达到B类时纳入评价,未达到B类列暂不评价;2013年起原规上企业退规后再次升规的不再享受)给予两年特别保护期;省政府明确保护传承发展的丝绸产业企业,可列暂不评价类;当年度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评价分类符合条件时可在原有基础上(除A类)提升一档;亩均税收高于10万元的企业不列D类。 (2)降级。 ①不列A类:亩均税收低于10万元;当年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为C类(含)以下、生产经营异常、存在闲置土地、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有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恶意欠薪的企业。 ②不列B类及以上。亩均税收低于6万元;土地面积10亩以上且亩均税收低于全市规上平均的规下企业。 ③下降一档。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受到2次(含)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2次(含)以上或企业法人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当年度没有研发活动的规上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的企业,评价分类时在原有基础上(除D类)下降一档。 ④直接列D类。土地面积3亩以上的个体工商户;20亩以上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规下企业(明确从2022年起对2021年度“10亩以上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规下企业”直接列D类);亩均税收低于3万元;对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涉嫌犯罪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涉嫌犯罪的企业;存在承租企业投资项目未办理环评、能评等合法审批手续或未依法依规进行安评的企业。 上述具体企业名单由各责任部门认定。 (五)动态调整。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四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 1.评价结果申诉。因客观原因造成分类有误、评价遗漏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属地政府初审后转报,经工业“亩均论英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认定后,给予调整。 2.差别化措施调整。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技术改造、分割转让等提升改造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属地政府初审后转报,经工业“亩均论英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调整差别化措施。 三、落实差别化资源要素配置 (一)正向激励机制。 1.差别化税收政策。按照上级规定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实施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政策。 2.亩均领跑政策。筛选每个行业规上A类企业的前10名(不足10家按实际数量确定,存在拟腾退或有负面影响的企业不予纳入,由后位企业上升替补)确定为工业“亩均论英雄”行业领跑者名单,并对名单内企业给予一定支持奖励。 (二)反向倒逼机制。 1.差别化用能机制。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的基础上,对D类企业,应在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公布后,比照国家淘汰类工艺或设备标准,实施电价加价政策,对当年列入D类的企业用电价格加价0.3元/千瓦时,对连续两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企业加价0.4元/千瓦时,并禁止其参与每年全省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在核定工业企业年度用能权指标时,相应降低C、D类企业年度用能权指标,对超额用能的企业,按照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的收费政策。 2.差别化用水机制。在对工业企业实施用水量超计划累计加价办法外,对医药、化工、化纤、印染、制革、冶炼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高水耗企业,实行差别化水价政策。同时,对当年列入D类的企业,在正常计划用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再执行1倍的用水加价政策;对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企业,在正常计划用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再执行2倍的用水加价政策;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用水的超过部分在差别化水价基础上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 3.差别化排污机制。根据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对D类企业执行4倍基准价的排污权加价政策。按照上级减排任务或环境治理要求,每年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行业基准减排削减任务比例,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进行扣减。 4.差别化财政奖励政策。亩均综合评价与财政资金分配实行紧密衔接,评价结果是企业差别化享受财政奖励的重要依据,也可作为财政奖励资金竞争性分配的因素,具体差别化措施根据每年市政府会议审议确定。 具体差别化政策由各部门分别制定完善。 四、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与应用工作,根据海宁市工业“亩均论英雄”改革领导小组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配强工作力量,增强工作主动性,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深化结果运用。强化正向激励,遴选“亩均论英雄”优秀企业作为亩均领跑者予以公布,并给予适当政策倾斜支持。强化区域激励约束,按照“利用效率高、要素供给多”原则,建立年度资源要素分配与属地亩均效益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加强氛围营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政策宣传,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引导企业正确看待、积极配合支持工业“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对科学运用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结果涌现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营造优胜劣汰的发展氛围。 五、其他 (一)企业的分类周期以综合评价的工作周期为准,即从当年度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评价结果公布之日止。 (二)相关评价指标说明及计算方法见附件。 (三)原有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四)本意见由市府办会同市工业“亩均论英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附件
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一、指标定义 (一)企业实缴税金。 指纳税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我市实际缴纳的、且与持续经营有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数+免抵数-出口退库以外的其他退库数)、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等税费(其中:社会保险费按实缴数的50%计入,福利企业、涉农企业、软件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的流转税,以及企业实际缴纳的关税,可计入“企业实缴税金”),不包括企业缴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海关征收的增值税、税务机关稽查查补税费、各类税收滞纳金、罚款及代扣代缴的各类税费。 从工业企业中分离出来的服务业企业,凡使用原工业企业房地产的,合并计算亩均税收。(由市税务局核准) (二)土地面积。 指企业实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包括企业向村集体承赁土地),分国土资源部门已登记和未登记的工业用地面积。已登记工业用地面积指企业经国土部门登记或批准的工业和仓储两类用地的土地面积;未登记工业用地面积指企业租用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面积。企业新增地技改项目建设周期内的土地面积和经批准同意实施“退二进三”暂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土地面积可不纳入评价。对于企业因路边、河边等需带征土地的面积,在评价时予以扣除。(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准) (三)销售收入。 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结转前)填报。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由市税务局核准) (四)主营业务收入。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所实现的收入。如果会计“利润表”列示“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则根据其本年累计数填报;或者,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本年各月贷方余额(结转前)之和填报,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由市统计局核准) (五)工业增加值。 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工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工业增加值=折旧+生产税净额+劳动者报酬+营业盈余,均取自工业企业成本费用(B103-2表)。(由市统计局核准) (六)等价综合能耗。 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主要能源折标换算方法如下: 1吨原煤=0.7143吨标煤;1吨煤制品=0.5286吨标煤;1万立方米天然气(气态)=13.3吨标煤;1吨天然气(液态)=1.7572吨标煤;1吨汽油(煤油)=1.4714吨标煤;1吨柴油=1.4571吨标煤;1吨液化石油气=1.7143吨标煤;1吨蒸汽=0.1023吨标煤;1万度电=2.87吨标煤。 总用电量:企业实际用电总量,若企业有多个电表的,按每个电表加总数填报;若多个企业共用一户电表的,每个企业按实际用电量填报,加总电量应该等于该户电表的用电量。(由市统计局、国网海宁市供电公司核准) (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指标排放总量之和。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按实际废水排放量乘排放浓度进行计算,有在线计量设备的企业实际废水排放量以在线数据计算,其余企业以水务集团和水利局新鲜用水量的80%作为废水排放量计算;排放浓度以污水处理厂排放浓度计算。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按企业在线计量设备排放量计算。(由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市水利局、市水务集团核准) (八)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由市统计局核准) (九)研究开发费用。 指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费用合计,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及其他费用。(由市科技局、市统计局核准) (十)人才当量。 ∑最高折算值(期末参保职工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等级折算值),折算系数:博士研究生(含博士学位)=8,硕士研究生(含硕士学位)=5,本科(含本科学历)=3,大专=1;正高级职称=9,副高级职称=6,中级职称=3,初级职称=1;高级技师(一级)=6,技师(二级)=3,高级工(三级)=1。(由市人力社保局核准) (十一)碳排放量。 指二氧化碳排放,主要折标换算为:节约1度电=减排0.997千克二氧化碳;节约1千克标准煤=减排2.493千克二氧化碳。(由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核准) (十二)技改投资额。 指企业投入的技术改造总金额。(由市统计局核准) (十三)集团型企业。 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由市统计局核准) 二、指标计算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实缴税金/土地面积。 (二)亩均销售(单位:万元/亩)。 亩均销售=销售收入/土地面积。 (三)亩均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土地面积。 (四)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等价综合能耗。 (五)单位排放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放增加值=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六)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七)单位电耗税收(单位:万元/万千瓦时)。 单位电耗税收=实缴税金/总用电量。 (八)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比(单位:百分比)。 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比=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主营业务收入。 (九)人才当量密度(单位:百分比)。 人才当量密度=∑最高折算值(期末参保职工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等级折算值)/期末职工参保总人数。 (十)单位碳排放增加值(单位:万元/吨二氧化碳)。 单位碳排放增加值=工业增加值/企业碳排放。 (十一)亩均技改强度(单位:万元/亩)。 亩均技改强度=技改投资额/用地面积。 三、指标基准值 基准值实施动态调整,由市工业“亩均论英雄”改革领导小组公布。当前执行标准如下: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30万元,亩均增加值140万元,全员劳动生产率30万元,单位能耗增加值2万元,单位排放增加值1100万元,单位碳排放增加值2万元,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比3.5%,人才当量密度40%,亩均技改强度100万元。 (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20万元,亩均销售500万元,单位电耗税收3万元。 (三)小微企业园:亩均税收10万元,亩均销售200万元。 四、计算方法 (一)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
单项指标得分为该指标评价年度的数据除以基准值乘以得分,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指标总得分。其中,工业零排放企业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得2分,其他指标为零或者负值及空缺的企业该项得零分。(存在出租行为的企业计算得分时可将承租企业中符合产业导向且独立核算的数据并计至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 (二)镇(街)得分为各项规上指标数据当年值得分与各项规上指标数据当年增速得分之和。
1.镇(街)规上各指标及得分:亩均税收40分、亩均增加值15分、全员劳动生产率5分、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比10分、人才当量密度5分、单位能耗增加值8分、单位排放增加值2分、单位碳排放增加值5分和亩均技改强度10分。 2.工业发展水平各指标当年值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3.同比增幅出现负值时按以下方法计算:镇(街)单项指标增速为负,则该项指标不得分;当全市单项指标增速为负,则采用名次法计算:(1)增速为正的镇(街):[1-(名次-1)×2%]×得分;(2)高于全市平均增速的负增长镇(街):[1-(名次-1)×3%]×得分;(3)低于全市平均增速的镇(街):[1-(名次-1)×5%]×得分。 4.硖石街道、海洲街道排序在最后,不计算得分。 5.其他个别特例未涵盖到的,以工业“亩均论英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最终裁定为准。 (三)小微企业园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
单项指标得分为该指标评价年度的数据除以基准值乘以权重,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指标总得分,最低为零分。如小微企业园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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