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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2019-12-11浙江省经信厅
各市经信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38号,具体文件请访问“财政部-政务信息-政策发布”,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下发给你们,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要求,积极组织相关企业享受政策,及时提交报送文件。新申请享受政策企业请于2019年12月24日下班前向我厅提交申请文件(一式四份,原件或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电子版光盘两份)。2020年新申请企业在免税资格名单未下发前,需要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免税进口相关物资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申请开具《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申请受理通知书》,向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凭税款担保先予以放行手续。 二、为保证《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调整前已批准的上述项目顺利实施,对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20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进口设备,继续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8〕42号)附件3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83号)执行。 特此通知。
省经信厅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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