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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8-11-15
兼并重组是优化资源配置、加快企业做强做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省政府高度重视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袁家军省长在省政府全体会议上多次强调“大力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高兴夫副省长多次作出重要批示。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全体会议精神和高兴夫副省长批示要求,我厅代拟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为2018年11月9日至2018年11月16日。 联系人:景勇祥 电话/传真:0571-87057413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征 求意见稿)》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18年11月9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兼并重组,促进我省企业做强做优,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续写“八八战略”,践行五大发展理念,聚焦聚力高质量、竞争力、现代化,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原则,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强做优,提升我省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在浙江省境内发生的,且符合浙江省产业政策导向,有利于提升我省产业竞争力,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兼并重组,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的企业兼并重组,可以合并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用水、用能和排污总量。兼并高耗能行业企业,须制订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实施排污总量、产能总量等量或减量置换。被兼并重组企业原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资源综合利用、驰名商标、著名品牌等优惠政策,兼并重组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由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按规定继续享受。 四、加大财税支持。 在浙江省境内发生的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的重大并购活动,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兼并重组后企业实施的研发创新、技术改造、“两化”融合等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当地工业和信息化相关专项资金可给予补助。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涉及的货物、不动产转让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兼并重组后存续企业的性质及适用税费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兼并重组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落实土地政策。对房产和土地等权证资料不全的被兼并重组企业,在符合产业导向、布局规划、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按有关规定补办规划、用地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在符合城镇控制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兼并重组后企业通过新建、扩建厂房,经批准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需要开发建设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可重新约定开发利用要求。 六、提升金融服务。各地要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开展并购贷款,扩大并购贷款规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被兼并重组企业原有银行债务申请停息,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对被兼并重组企业银行债务以及重组中划转的贷款,可按优惠利率执行。各地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兼并重组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兼并重组基金,引导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向企业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等金融支持。 七、妥善安置职工。各地要指导兼并重组企业及时为在职职工缴纳或接续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等,引导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续保缴费,做好因兼并重组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失业登记,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领取失业保险金。被兼并重组企业拖欠职工的各项费用应在实施兼并重组前予以结清,不足部分由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清偿。被兼并重组企业因退出土地而从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可用于企业职工安置。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兼并重组企业,按规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八、强化管理服务。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兼并重组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恶意收购及借兼并重组之名偷逃税款、逃废债务等行为,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兼并重组过程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址、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的,环评、安评、能评、排污、施工等文件无须报批。各地要强化企业并购前的指导、并购中的协调和并购后的服务,提高企业并购的质量。要宣传推广企业兼并重组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健全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机制,统筹协调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重大问题,省经信委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抓好兼并重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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